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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如何考核?这些具体要求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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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如何考核?这些具体要求你必须知道!

2024-05-13 09:47:54  点击量:

2021年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年”。近日,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办法(试行)》。《办法》共18条,分别从考核范围、赋分权重、指标设置三个方面加以规范和要求,进一步提升了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的全面性、差异化和精准度。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目标导向、激励和约束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标先进,争创一流

引导各旗县区和市本级相关部门与国内先进地区对标,与企业发展需求对接,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实绩实效,突破市场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准入门槛高、办理事项多、流程复杂、耗时过长等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考核指标设置科学合理,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考评结合,简便易行

工作落实考核与优化成效评价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营商环境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相结合,做到内容繁简得当、操作简便易行,全面综合反映各旗县区和市本级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实绩实效。

第三条 由市政务服务局每年年初依据本考核办法,根据本年度全市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第四条对旗县区采取统一考核标准,根据职责设定和改革任务内容不同,对市本级相关部门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五条 考核标准

(一)考核得分

考核得分=考核指标得分(70%) 十年度营商环境评价得分(20%) +社会满意度调查得分(10%) +加减分。

(二)计分标准

1.市直部门考核指标得分以年度考核指标为考核依据,实行百分制计分,共性指标占考核指标总分的70%,部门个性指标占30%。

2.未涉及营商环境评价的部门,年度营商环境评价得分按照营商环境评价牵头部门平均分计入总分。

3.加减分条件

①对各旗县区和市本级相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获得国务院通报表扬、自治区领导书面批示表扬以及在全国、全区、全市以召开总结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推广的,予以相应等次加分。

②被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导致负面舆情的,扣减相应分值。

(国家级通报每次士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次士3分; 市级通报每次士1分。)

第六条考核内容

(一)考核指标

对照各旗县区和市本级相关部门阶段性工作任务、职责任务清单及日常工作,将调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和完成交办任务情况,政务公开情况,行政审批便民化情况,“互联网十政务服务”应用情况和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共同形成考核指标。年终由市政务服务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抽调市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组,对照考核指标,对各旗县区和市本级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终实地考核、验收、核查。

(二)年度营商环境评价

包括每年市本级参加国家、自治区营商环境填报评价和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各旗县区与市本级相关部门进行赤峰市营商环境评价情况。将营商环境评价前期培训、佐证材料准备、集中填报情况及最终排名结果按比例折算成考核分数。

(三)社会满意度调查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诉即办”情况。包括企业、群众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承办是否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情况。

2.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情况。通过走访、调研、调查问卷、召开企业对接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重点了解市场主体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各项政策落实的满意度。

3.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情况。会同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每年11 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就赤峰市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公众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环境、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医疗服务、公共安全、文化体育、义务教育、养老服务、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行政便民等十一个方面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 对存在举报承诺事项履行不到位、弄虚作假、好大喜功等问题的,超标准收费、懒政怠政、变相设置门槛影响企业发展、引发舆情炒作等问题的,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等问题的,经核查情况属实,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纳入旗县区、部门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加大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赋分权重,所占比例不低于年度实绩考核总分的10%。

2.行业垂管部门考核结果由市政务服务局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3.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办法适用于每年考核各旗县区和市本级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任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政务服务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赤峰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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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如何考核?这些具体要求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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