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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09:11:06 点击量:
北京证券交易所收费明细表 | ||||
收费对象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的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上市公司 | 上市初费 | 普通股 | 总股本2,000万股(含)以下,30,000元; | 1.已在全国股转系统缴纳挂牌初费的,暂免收取上市初费; 2.暂免收取注册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民族自治地区的上市公司上市初费; 3.暂免收取注册在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上市初费; 4.暂免收取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上市初费至2022年12月31日(含)。 |
优先股 | 按普通股标准收取。 |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暂免收取。 | |||
上市年费 | 普通股 | 总股本2,000万股(含)以下,20,000元; | 1.暂免收取注册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民族自治地区的上市公司上市年费; | |
优先股 | 按普通股标准收取。 |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暂免收取。 | |||
投资者 | 交易经手费 | 普通股 | 按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 | |
优先股 | ||||
股份协议转让 | 按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单向每笔最高10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成交金额低于每股面值的,以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收取。 |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按普通股经手费标准减半收取。 | |||
会员 | 交易单元费 | 交易单元 | 交易单元开设初费:50万元,在首次申请开通交易单元时收取,以后增设交易单元不再收取。 | 1.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共用交易单元,已在全国股转系统开通首个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无需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新开设首个交易单元的,交易单元开设初费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各收取25万元;仅申请北交所首个交易单元或全国股转系统首个交易单元的,交易单元开设初费由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按标准单独收取。 2.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流量费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按交易类申报笔数比例收取。 |
1.交易单元使用费:每个交易单元每年3万元; (1)交易类申报包括买申报、卖申报和撤销申报;非交易类申报指除交易类申报外的其他申报,包括新股申购申报、可转债转股和回售申报等。 (2)每个交易单元享有的年免费申报笔数为交易类、非交易类申报各5,000笔。 (3)计算的流量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北证公告〔2021〕57号
为实现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基础层一体发展和制度联动,引导证券公司全面提升各项业务质量,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共同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连续性、一致性,证券公司2021年年度执业质量评价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其中有关精选层、精选层挂牌等表述分别指北交所、北交所上市。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会员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勤勉尽责,提高证券公司执业质量,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从事保荐、承销、推荐、经纪或做市等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专业服务质量、合规执业质量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进行的评价。
专业服务质量(以下简称专业质量)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开展业务,为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专业服务的情况。
合规执业质量(以下简称合规质量)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规范运作情况。
第四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组织实施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内容包括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以及其他配合监管、推动业务创新等情况。
第六条 评价指标包括专业质量指标、合规质量指标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评价指标。
第七条 专业质量指标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为企业、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服务的数量、金额等情况。
第八条 合规质量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
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行为。
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被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以及在从事涉及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九条 专项评价指标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市场发展及监管要求另行确定。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条 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周期分为季度和年度。
(一)季度评价。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的第15个交易日前,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证券公司执业质量情况。
(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执业质量分档结果。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的基础分值为100分。
季度执业质量评价分值由基础分值、各单项业务评价分值加总计算。
年度评价分值由基础分值、各单项业务评价分值以及专项评价分值加总计算。
第十二条 单项业务评价分值由专业质量得分减合规质量扣分得出。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单项业务专业质量评价得分为该业务全部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每项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得分根据各评价指标与全行业该评价指标最优值的比值确定。
专业质量评价指标项的内容及权重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单项业务合规质量扣分由该业务负面行为记录扣分及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扣分加总计算。
第十五条 单项业务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最多的证券公司扣4分;其余证券公司负面行为记录扣分值根据其负面行为记录数量与该项业务负面行为记录最高数量的比值确定。
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公布并根据市场监管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被北交所或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的,按以下原则相应扣分:
(一)被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4分。
(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限期改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暂停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5分。
(三)被实施纪律处分的,每次扣8分。
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第十七条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从事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8分,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因同一事项被采取多项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按最高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证券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扣分值的,按最高扣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第十九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业务创新、配合监管工作等情况,在年度评价时予以专项加分或扣分,每项不超过3分。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第四季度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评价指标及分值。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年度评价分值,将证券公司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
(一)一档为排名前20%(含)的证券公司;
(二)二档为排名前20%-60%(含)的证券公司;
(三)三档为排名前60%-80%(含)的证券公司;
(四)四档为排名80%之后的证券公司。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年度评价时按以下认定结果和年度评价分值分档结果孰低的原则确定档位:
(一)在评价期内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直接认定为四档。
(二)从事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给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认定为四档。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价结果公示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反馈复议结果。证券公司或相关方提供、补正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复议期。
经复议确需调整证券公司评价结果的,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在反馈复议结果后公布更正后的证券公司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合规质量评价情况,对业务存在突出问题的证券公司开展合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
年度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新业务或新产品试点顺序的依据。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在日常报告频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
第二十五条 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将年度评价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供监管机构在证券公司日常监管中参考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业务子公司参与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评价结果公示日遇有节、假日时顺延,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公示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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